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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1989-2009

07/12/2009

专辑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为庆祝《儿童权利公约》颁布20周年特别制作。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44次会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是人类历史上得到最广泛批准的人权条约。”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安•维尼曼女士说,“它改变了全世界人们看待和对待儿童的方式。” 中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并在1992年3月2日正式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截至目前,《儿童权利公约》得到了193个国家的批准,即缔约国决定同意接受该公约的条文约束。《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儿童的普遍权利,包括拥有身份、名字和国籍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享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利以及受保护免遭虐待和剥削的权利等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涵盖的这些权利基于四点基本原则,即不歧视;在涉及儿童的事宜中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尊重儿童的意见。《儿童权利公约》同时还确认政府应当尽其所能履行职责,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并且明确指出家长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特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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